⭐案情简介被告人A,自2019年起,未经“LV”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,承租广州市白云区的工厂场地,组织工人生产、存储并销售假冒“LV”注册商标的鞋子。2023年4月中旬,A在工厂被公安人员抓获,现场查获假冒“LV”鞋子约400双、半成品及生产设备等物品。经审计,A已销售假冒鞋子金额达40万元左右,被查获鞋子价值约10万元。辩护目标力求法庭在量刑时从宽处理,争取获得缓刑。⚖被告辩护:一、强调A在本案中获利不多,已经全额退缴8万元的违法所得,有明显的悔罪表现。二、强调A家庭情况特殊,其父亲脑梗需要人长期照顾,四个孩子里最小的年仅三岁,A是家中的经济支柱。三、说明A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不慎触犯刑律,其当庭认罪悔罪,请求法庭从惩罚与教育的角度出发,对其宣告缓刑。⭐法院判决一、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二、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、半成品一批,予以没收、销毁;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、缝纫机2台,均予以没收。三、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,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⚖案件效果在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的情况下,辩护律师将重点放在了量刑辩护,围绕被告人的认罪悔过、家庭困难、违法所得较少等减轻情节,成功争取到缓刑和减轻罚金的判决结果,辩护效果显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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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千